丹阳男人董敏与妻子离婚后,两个年幼孩子跟从母亲日子。其间,当董敏去探望两个孩子时,却发现儿子不见不认识自己,女儿也对自己这个父亲非常冷酷。据此,董敏诉至丹阳法院要求改变相关抚育权。昨日,记者从法院得悉,经法院开庭审理并释法析理,终究法院驳回了董敏的诉求。一起,要求孩子母亲加强对孩子的引导和教育。
法院介绍,原告董敏诉称,原、被告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挂号成婚,2012 年 2 月 2 日生育一女,2015 年 2 月 10 日生育一子。董敏称,2017 年 4 月夫妻感情破裂,就协议离婚,约好了子女的抚育与探视权。但离婚后,前妻拒不履行协议,不允许原告行使探视权,致使两子女对原告形同路人。为保证两子女的健康成长及原告的合法权益,诉请丹阳法院判定婚生子由原告抚育、被告保证原告行使对婚生子女的探望权。
被告赵欣称,原告在其怀孕期间越轨,离婚时表明不要孩子也不承当抚育费。离婚后原告来探望孩子,因孩子不愿意见他就要求改变抚育权,她不赞同改变孩子的抚育权。一起,表明在不影响女儿正常学习、日子的情况下,赞同原告对女儿进行探视。
丹阳法院审理查明,2017 年 4 月原、被告协议离婚,离婚时约好两个子女均随女方日子,女方自愿承当子女日子费用,不必男方承当。男方可在寒暑假不影响孩子学习日子的情况下,进行探视或接去寓居。原告在离婚后短期之内提出改变儿子抚育权的恳求,未能提出充沛的理由与依据。经法院查询造访,现两子女随被告日子,日子较正常、安稳,并无不利于两子女健康成长的要素和事情。故此,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。
法院以为,原、被告离婚时对两个子女的抚育权、日子费用、探望权问题进行的洽谈,理应是稳重、周全考虑的成果。故此,协议并不存在诈骗、钳制等景象,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,所以对原、被告均具有法令约束力。(文中人物为化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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